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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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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xlq
时间:
2014-4-28 14:14
标题: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讨论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二款中"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并应在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标底等重要文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的
讨论意见: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不应当仅限于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理由如下:
1.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不应当仅限于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否则与人社部发〔2013〕19号 文中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第二十七条有矛盾。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提到: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今后招标师应是所指的这类专业人员, 如果招标师连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都不能担任,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都不能签字确认,那要求一定数量的招标师有何意义?上述规定会不会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冲突?
作者:
pxgm
时间:
2014-4-28 14:52
坐等发改委雄起 [s:84]
作者:
招标师2009
时间:
2014-4-28 15:06
招标师的境地总是如此尴尬 遵循条例大于办法 招标师不能签字 那要招标师考试做什么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14-4-28 15:22
在哪发的征求意见?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4-4-28 15:37
1、应该只有招标师可以签字盖章,关键尴尬的是,招标师不是注册执业资格,也没有执业章啊!
2、一定数量应该明确 到底多少?
作者:
liganghx
时间:
2014-4-28 16: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招标师注册资格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并应在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标底等重要文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改成这样,就可以了。和条例及15年招标师注册的相关法规想吻合。[s:83]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4-4-28 19:00
关键要有“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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