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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友问:开标现场问题 ——这个问题,涉及到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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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4-28 10:30
标题:
网友问:开标现场问题 ——这个问题,涉及到顶层设计……
网友提出的问题 :
[工程招标]
开标场所的问题
b
bbylkwhm 精灵王
楼主 发表于: 04-21 , 来自:河南省 , 编辑
— 本帖被 王毅青 执行加亮操作(2014-04-21) —
请教: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自己确定开标场所,在法规中也没有明确代理机构必须去哪里开标!
在本地,交易中心规定有进中心的项目规模标准,不到标准可以不进入中心,现在交易中心非得让找邀请招标在代理机构开标评标的依据!说白了就是让你所有的项目都进中心,不管你十几二十万的项目,都得进中心,按最低标准给人交800元进场费!
各位同仁,有啥依据没?
网址是
: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04193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4-28 10:31
网友问:开标现场问题
——这个问题,涉及到顶层设计……
这个问题,我想了很久;还没有想明白;现提出来,请大家帮助思考。
第一方面
:
1)
我的印象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没有规定:开标现场。只是规定了要:“公开”和规范等。那么,这个选择是不是可以由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自由决定 ?
2)
如果不是由招标人决定,是由主管部门或者由市政府决定 ?有没有依据 ?
第二方面 :如果要求在“公共资源中心”或者“建交中心”或者“政府采购中心”开标
3)
是不是无论项目大小,无论限额,都必须在那里开标,依据如何 ?
4)
有没有例外 ?
据我所知,目前,涉及进口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是个例外;一般它们是在招标公司或选择的地点进行的。是不是这样 ?
另外,大型工程或者复杂的成套设备,评标需要的时间比教长,“中心”有让评委过夜的条件这不多;也可能在外另选地方。是不是 ?
第三方面 :已经有的开标场所怎么办 ?
1)
正如楼主所说,法律法规原先要求招标代理条件之一是有开标场所:【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要求代理机构具有开标场所,这算不算依据类?
】
弃之不用,是不是资源浪费 ?据我所知,不少大型招标代理,都有条件比较好的开标场所。……
2)
到公共资源中心或者交易中心开标,是否收费,多少 ?
请大家帮助分析和解答 !!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4-28 10:57
这个问题就看怎样理解
《条例》: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里面的“可以”并不是“必须”,而且是“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的是“服务”。
倒是挺好理解的,就是不知道现在的“必须”的依据在哪里?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4-28 11:06
俺比较愚钝,不太理解 :什么叫做 "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
有更明确的解释吗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4-28 11:12
而如果把《条例》的内容改变一下:
原文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改变成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的、必须经过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行不行 ?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4-4-28 11:25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
网友问:开标现场问题
——这个问题,涉及到顶层设计……
这个问题,我想了很久;还没有想明白;现提出来,请大家帮助思考。
.......
(2014-04-28 10:31)
个人理解:
形成现在这种情况有一定客观原因,现有各类交易电子化水平还不高,诚信体系也不完善,而招投标活动程序性很强,对于监管部门由于人员有限,为便于处理交易现场出现的各类问题,更倾向于集中到指定场所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管。
1、要求在指定场所(各类中心)开、评标的项目必须有进场范围,决不能什么项目都强制进场。(个人认为只有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进场交易)
2、对于代理机构的场所可用于邀请招标项目。
3、个人不赞成交易中心收场地费,但现在好多交易中心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确需收取一定费用以维持机构运转,但收费一定要合理。
作者:
zw22
时间:
2014-4-28 13:13
现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没有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要有开标场所。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4-4-28 14:38
邀请招标实在没必要到交易中心开标。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4-29 11:23
就
开标现场
再跟帖
网友的问题;我的思考与疑惑,
关键之一是:决定“开标现场”,有没有依据
?
无论《招标投标法》或者 《政府采购法》乃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似乎都没有提到这个问题。
而在“建交中心”和“公共资源中心”开标,我以为是一个司空见惯的事情;经网友一问,发现确有问题:这样做,有什么部委级的政令?它是怎么来的 ?
第二个问题是:
5
楼网友说“监管部门”认为比较可靠;这也是依据 ?在“中心”开标,是不是每一个项目都可以派员监管了 ?是不是主要依靠各投标人的互相监督 ?是不是依靠各种其他监督人员 (如,单位的纪检;如社会监督员)?如,各种录像?
第三个问题:由于本人才疏学浅,孤陋寡闻;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和公共项目的招标投标,有没有在这种“中心”统一开标的情况;它是“国际惯例”,还是“中国特色”?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4-4-29 15:43
话说现在是摸索阶段,但是我感觉现在的中心有点太强势了!
真是做到了“法无禁止皆可为”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必须经过中心审查方可发售
必须采用中心规定的评分办法(话说建设厅最新出台的评分办法在市中心不可行,不认可)
在中心开标必须提出申请,由中心给你安排时间地点,若没空余开标室你只能往后顺延
报
名名单只有中心知道,发售标书只有中心知道,作为代理机构连出售几套标书都没权利知道
什么样的项目需要进中心,完全是由中心决定,想让你进你就必须进!
中心既然是服务平台,那应该属于愿意进就进,不愿意进就不进,这样才行,而且,如果在其他地方开标,应到的监督部门都派人监督的情况下,就因为没进中心就能说开标无效吗?
要不就是各省各市指定一个标准,什么项目,多大规模,必须进中心交易,其他由招标人自己决定是否进中心!
还有进中心是否需要进场费,标准是什么,有没有收费许可?我觉得都应该有个标准!
监督,我觉得应该是纪检监察、行业监督就够了吧,原来评标专家得给评标法,监督也得有,一来一大帮子,同一个监督部门都可能来两三个,现在虽说不允许给监督付费用,可是原来就有,现在不给你也说不过去!
说的有点驴头马嘴,大家别见笑,想到哪说到哪!嘿嘿……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4-30 11:42
关于
“
开标现场
”
的再跟帖
思考 :
第一、
“
“法无禁止皆可为””
---
这句活的适用范围怎么样 ?
有关的法律法规再详尽,也总还有没有说到的地方,怎么办?
国际惯例是:对于公权力——发无授权则不可为
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则可为。
如果,主管部门事事都要求你拿出依据;可不可以这么回答??
如果,主管部门常以“法无禁止则可以为”去标榜自己,是不是可以用此回答他们 ??
第二,楼主说,【我感觉现在的中心有点太强势了!】
问题在于:“中心”的强势,是为什么 ?由于不少“中心”是依据 “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建立的;各人有个人的理解,也就产生各种模式。中心的强势,来源于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或者,体现了政府主管人员的意志。——这样的推论,是不是有道理 ?
第三,作为“服务机构”,连决定招标文件的审查;评标办法;开标时间、地点;报名名单;……都要它来决定。这,是那家子服务 ??
第四、
楼主主张 【中心既然是服务平台,那应该属于愿意进就进,不愿意进就不进,这样才行】。
对此,本人以为不妥。因为,我们探讨的,是有关“公共采购”问题,政府必须要适当的干涉,不能由采购人;招标人随意自行决定。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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