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楼dzcdzc于2007-03-14 13:44发表的:
2001年七部委颁发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引用第11楼lyangel于2007-03-22 14:08发表的:
班长,我错了! 我也核实了一下,确实没有过时!
是我一时卤莽,说话欠思量!请把奖励去了吧。
不好意思!再次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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