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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人拟以“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合法合规 [打印本页]

作者: lcn    时间: 2014-4-12 22:59
标题: 招标人拟以“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合法合规
       招标人拟以“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合法合规?

       某招标人在采购某些货物(如天线甚至开关箱)时,往往把“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作为准入门槛,这里的“有效”招标文件中有相关的规定(如检测报告须由具有CNAS认证和CMA实验室出具的,报告上的受检产品名称必须与本项目所需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保持一致、检测项目须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技术规范要求等等),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合规?若不合法合规,依据何在?恳求各位给予指教,期待您的分享,谢谢!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4-13 10:47
这要看国家有关部门是否对此种或此类产品有检测、认证、许可等的要求。
作者: 明月弯刀    时间: 2014-4-15 11:01
个人感觉对部分存在歧视!但是现实中大家都这样做的!
作者: 钟爱一生    时间: 2014-4-15 11:16
如果不是国家强制检测范围内的,个人觉得不能作为准入门槛,只能作为加分条件。现实中好多乱象,设置什么要求的都有。
作者: caitan88    时间: 2014-4-15 16:10
如果产品不是3c认证目录上的,就没必要。是否做检测报告,不能成为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况且检测报告往往只对送检产品负责
作者: 神龙见首不见尾    时间: 2014-12-19 17:39
变压器和高压开关柜招标时都要检测报告,但与沈高所和西高所联系这些检测都不是国家强制的。但招标人为了避免责任都要求检测报告。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2-19 19:23
如果要求有类似业绩算歧视,这个就算。

个人觉得不算。
没有以往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谁知道您做没做过?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4-12-24 09:00
如果连一个检验检测报告都没有,我自己造了一个汽车,你敢买?你敢开?
岂不是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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