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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项目要3个中标人,可不可以要求三个中标人都按照最低报价的中标人的价格签订合同? [打印本页]

作者: 经发机电    时间: 2014-4-2 13:57
标题: 项目要3个中标人,可不可以要求三个中标人都按照最低报价的中标人的价格签订合同?
项目要3个中标人,可不可以要求三个中标人都按照最低报价的中标人的价格签订合同?

图书供货资格采购,文件中明确要确定3个中标人。

可不可以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后中标的三个中标人都以中标人中最低的报价签订合同,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候做出承诺。

这样的条款可行不??????????


查过法规,好像没有很明确的说法,但是感觉这样的条款似乎有点问题,还请各位大神来探讨探讨!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4-2 21:35
咱们不谈法规,只说个理,如果是供一样的书,招三家的意义何在,难道每家买一本?如果是不同的书,不同的经销单位,折扣不一样是的,一定要一样道理何在?
作者: washye    时间: 2014-4-3 08:39
这个要求是不合理的。
作者: 初恋    时间: 2014-4-11 12:49
折扣不一样是的,一定要一样道理何在?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4-4-12 18:56
怎么有这么样荒唐的事情,要约承诺,有木有常识啊?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4-4-12 21:32
这个好像违规违得有些严重了,那不如采用蚂蚁搬家的方式,咱不招标了,直接谈判得了!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4-12 22:17
我见过类似的招标项目,一项装饰材料供货项目招标,最低价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和优先签约人,原则上由该中标候选人履行合同;同时,允许其他入围的投标人作为备选签约人,价格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价格为准,在第一中标候选人履行合同不及时的情况下,允许其他备选签约人按该价格供货。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4-12 22:20
我们这里应当先明确这么一个问题,图书招标如果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强制招标项目,在法律法规没有限制性的情况下,应当可以变通,可以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4-13 16:19
我觉得,楼主应该进一步交代清楚背景;

前提是有关图书的采购供货资格。

如果是一种图书,那就没有必要选择三个供应商;

如果是一批图书,有可能需多个供应商;这时,相当于每种图书的供应,就是一个“包”。有多个包的中标人就可以理解啦。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经发机电    时间: 2014-4-15 08:49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我觉得,楼主应该进一步交代清楚背景;

前提是有关图书的采购供货资格。

如果是一种图书,那就没有必要选择三个供应商;
....... (2014-04-13 16:19)

       确实是我没说清楚。是图书供货资格,要三个供货商,所以有三个中标人。这个是没问题的。问题在于要求中标后按中标人中折扣率最低的中标人的价格签订合同,这个就很不合理了。但是没有供应商提出质疑,和采购单位沟通说他们以前就是这么操作的。


        作为代理机构而言,没人质疑而且业主坚决不改,我们只好就这样继续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4-18 12:04
对网友 提出 定点供货资格招标 问题的跟帖

多年前,我曾经接触过类似的“招标”,就是选择多家作为“有资格的供应单位”的“招标项目”。

后来,我思考:这种方式,除了对“供货商”的资格有考核以外,对“招标”的内容,没有确定和严格的考核乃至评分、比较。“中标后”,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招标人”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说,同样的“中标人”,也可得到大量的合同;也可能是极少合同。

比如,我们实践过的,有“印刷承担任务”的“招标”;也有“汽车维修定点”的招标。具体说,“招标人”有若干“奥迪”,也有“宝马”,还有不少“夏利”和“QQ,怎么能分配,从经济上算出是合理的 ?

所以,我认为:这个不是真正的“招标”,特别不是法定的“招标”;或者,“政府采购中的招标”。

当然,作为竞争性谈判,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还是有道理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jiayw    时间: 2016-9-28 15:04
法律空白吗?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6-9-28 15:19
汪才华 发表于 2014-4-12 22:20
我们这里应当先明确这么一个问题,图书招标如果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强制招标 ...

法无禁止即可为是针对的民事行为人的,是为了市场更加自由。还有一句是针对行政行为人的,法无授权即不可为,是限制政府机构或执法单位乱来。很明显,只要是招标,都应该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还是不要随便”变通“。楼主说的这个案例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你要求三家中标人的报价是一样的,还能体现市场竞争吗?还不如采用单一的方式得了?明显与招标的宗旨不一致。每个单位的成本都不一样,你强制性要求报价一致,难道企业还要倒贴?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9-28 15:39
经发机电 发表于 2014-4-15 08:49
确实是我没说清楚。是图书供货资格,要三个供货商,所以有三个中标人。这个是没问题的。问题在于 ...

如果招标,中标都没问题,那么招标人强制按照一样的价格签合同属于招标人违规。当然和代理公司没有关系。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9-28 15:50
个人认为不可以,中标金额一旦确定不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变更,如果需要填购,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添购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财政部74号令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财政部18号令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9-29 10:19
manmi_love 发表于 2016-9-28 15:19
法无禁止即可为是针对的民事行为人的,是为了市场更加自由。还有一句是针对行政行为人的,法无授权即不可 ...

招标以及采购是民事行为遵从法无禁止皆可为。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9-29 10:22
这样做是明显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中标价与合同价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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