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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明明    时间: 2014-3-25 14:30
标题: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
    (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新华网 作者:王思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4日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送审稿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送审稿指出,对于此次修订稿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这三项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此外,为增强可操作性,此次修订还明确了估价规则和连续采购的要求,增加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具体情形,删除现有规定关于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并规定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4月24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以信函和电子邮件gczbgd@chinalaw.gov.cn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3-25 14:33
希望出台的是会同各个部门。。。。。。。
符合《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4-3-26 14:56
如果该办法通过,全国变成统一的400万以上必须公开招标,建议财政部出台有关政策,确保50万-400万之间的项目采用采购的方式,使这部分项目公开、透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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