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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平台(场所)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cxzyyy    时间: 2014-3-21 14:59
标题: 招标平台(场所)问题
      招标平台(场所)问题

       条例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建立统一的交易场所。我们这里是县级市,也设立了统一的招投标交易中心,同时授权镇(街道)交易平台施工单项合同额200万元以下工程招投标。

       请问,在这两个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是否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招标?

       另外,是否可以这么理解,对于法定招标项目,只要按规定程序走完招标流程,无论在哪个平台招标,都应该是合法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4-3-23 07:08
个人理解:是否算是符合条例规定,主要看授权单位是否有相应权限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3-23 10:05
条例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请注意是可以,并不是必须,招标投标在哪里进行不是原则问题,关键是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3-23 11:45
县级市又不设区,并且即使是设区的市级还是可以根据需要,县级市有这个必要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3-23 11:47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简政放权,县级市的交易市场无论哪样都不符合中央精神!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3-24 09:28
1、同意bidboy“关键是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说法。
2、至于楼主问的“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招标”,有意思的是,无论《招标投标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没对招标作出明确的定义。参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这么说来,大致可以这么理解:招标是指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决定中标人的行为“。
3、建设工程只要达到当地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限额标准,则应采用招标而且应进入当地的建筑有形市场进行交易,所以如果进入当地官方认可的类似”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均可视为合法。
4、我国的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顶层政策设计仍未出台,现由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中编办进行编制,预计2014年6月底报国务院审定。相信顶层设计出台之后,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将逐步统一理顺。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4-3-26 11:04
别说县级市了,现在全国范围内,县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就很多,个人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市级和县级的公开招标限额不一样,不统一;二、不利于工作开展,有的县城离市里都100多公里,拿个材料都要跑死。最起码应该设立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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