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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急寻法律依据 [打印本页]

作者: 恋恋风尘    时间: 2014-3-19 10:28
标题: 急寻法律依据
       急寻法律依据

       假设:某政府采购项目,因原评标委员会“评标失误”,被质疑,后经组织复核(姑且取这个名词,因为我感觉“重新评审”这个名词也不妥),推翻了原评标结果,取消了第一预中标人中标资格。

       提问:业主拟顺延至第二预中标人中标,但本项目第二预中标人价格显著过高,其中很可能有问题,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能否不认可业主要求顺延至第二中标人的请求,而要求业主必须重新招标?

       从群众角度来说,显然,行政监督部门这个决定是负责任的,但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让行政部门更加有底气,不惧反被别人说三道四?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3-19 20:59
在发布中标公告之前如果发现评标有错误,无需报告财政部门,直接按照正确的评标结果,发布中标公告即可。
如果说已经有质疑了,那应该是已经发布中标公告之后,这时候应该按照财库〔2012〕69号的规定执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一般是不干预采购过程的。
以上两种情况均不属于顺延中标的情况,都属于修正错误。
作者: 恋恋风尘    时间: 2014-3-20 08:19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在发布中标公告之前如果发现评标有错误,无需报告财政部门,直接按照正确的评标结果,发布中标公告即可。
如果说已经有质疑了,那应该是已经发布中标公告之后,这时候应该按照财库〔2012〕69号的规定执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 .. (2014-03-19 20:59) 
谢谢,如果是在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之后,采购人坚持顺延,该如何办。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4-3-20 09:21
先赞一下,是个好问题,而且是个比较实际的问题。
1、监管部门如果坚持的话,有依靠主观判断强制执法(估且称执法吧,呵)之嫌,落人话柄;
2、首要解决的是判断顺延第二名的价格是否虚高的问题,组成专家组来作出决定最好;既然认为价格过高,就应该有对比价格,如果能找出同样或类似项目近期的成交价格远低于这次报价的依据,监管部门就可以叫停此项目,要求重新采购。
3、不管作出什么处理决定,一定要在高效率的时限内完成,否则两面不落好;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3-20 09:21
标题: 回 恋恋风尘 的帖子
恋恋风尘:谢谢,如果是在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之后,采购人坚持顺延,该如何办。 (2014-03-20 08:19) 
如果质疑答复结果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评标委员会应该出具质疑答复书面意见,如果改变中标结果也应该有相应的书面意见,不属于采购人顺延中标(可能正好是原来的第二名)。采购人将新的中标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如果评标委员会的质疑答复是维持原评标结果不变,那么采购人不能随意更改中标人。
作者: 米兰的韩国饭    时间: 2014-3-20 15:51
如果是公开招标在政府采购18号令中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我们这边执行的是如果因中标单位自身的原因造成无效投标,可以顺延,如果是专家评审错误一律流标重招。


如果是非招标方式参考74号令第二十一条  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所以楼主的项目流标重招较好!
作者: bhwhui    时间: 2014-3-29 20:26
评标失误?说的太笼统。
提供1个思路:看看 重新组织开标的2种情况。1个是资格认定错误,2是计算错误。当然,资格认定包括商务和技术2个方面。
不知道什么是“评标失误”。所以提供1个思路。
作者: ernieyao    时间: 2014-3-29 22:19
把握两个原则:
1、评标结果的问题,只能由评标委员会进行修正。
2、甲方的定标权是受限制的,除规定的两种情形外,甲方只能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签合同,而且注重事实依据。
如果甲方不能与评标委员会复核后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签合同,同时又不能提供排名第一的候选人合理放弃中标的资料,恐难与排名第二的候选人“达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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