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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试分析:商务部《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效力? [打印本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3-10 10:54
标题: 试分析:商务部《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效力?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1号令已颁布,该办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问:该办法施行后,原商务部文件《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效力如何?是否自然失效?抑或依然具有效力?

    请各路大侠指点!

作者: xhx    时间: 2014-3-10 11:34
资质审批取消了,但各地机电办的权力仍然不小,关卡设置较多,
作者: 河明然    时间: 2014-3-17 11:06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是依据招投标法与13号令制定的,所以13号令废止后,“有关规定”并非所有条文失效,仅其以13号令为依据且在1号令中得以变更的条款当然失效。首先,招投标法并没有变更,所以“有关规定”依据招投标法制定的条款仍然有效,且招投标法本就是13号令的上位法,其效力高于13号令。其次,13号令虽然被变更,但是很多内容依然在1号令中得到延续,“有关规定”中与变更后的1号令内容矛盾的条款当然无效,其依据13号令并在1号令中得到延续的规定依然有效!
作者: zbdzbd    时间: 2014-3-17 17:45
[s:84]  [s:84]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4-3-17 19:03
应该是不矛盾的地方,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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