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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理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2条第6款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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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qzgb
时间:
2014-1-26 16:42
标题:
如何理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2条第6款的“异议”?
经修改后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2条第6款“
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其中的“异议”是向招标人提出吗?是书面还是口头?招标人对异议不理睬,即不受理也不答复,在这种情况下投诉人有什么证据证明已经提出异议?行政监督部门是受理还是不受理投诉呢?
作者:
小汤姐
时间:
2014-4-6 16:36
“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这里的异议是指实施条例中第六十条“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但是条例没有指明提出异议的方式,即书面或者口头。
根据《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我认为招标人不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招标人无法自行修改时,投诉人在投诉书中附自己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即可,不必强制要求附招标人的书面回复。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4-7 08:41
1、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异议被提出人,很明确的仅有招标人。
2、《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本身并没有规定异议的提出方式和答复方式。
3、实践中为了更好地证明投标人提出了异议,或招标人对异议进行了答复,对异议的提出和答复采用书面的形式为佳。
4、个人所知道的是,实践中一些投标人怕得罪招标人,往往又不采用书面形式,为口头协商方式进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大小化小、小事化了,往往对即便采用书面形式的异议,采取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上述林林种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异议功能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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