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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某些投标商的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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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pyyp
时间:
2007-2-13 23:57
标题:
某些投标商的自食苦果
这里讲的是一家欧州大的制造商,在我国某地把商品的经营权交给了一家当地公司,3年的时间该公司经理把业务做的非常糟。在投标时搞一些小动作,用不正当的手段中标。不中标就投诉、质疑,中了标不按时履行合同,使招标公司和业主怨声载道,也引起了管理部门的注意。该制造商的中国总公司也发现了这些情况,派人到该地来直接经营业务并取消了当地公司的经营权。碰巧这时有一家业主需要进口一台近400万美元的机电设备,委托一家有资质的招标公司来招标,并告诉招标公司对这家欧洲公司的产品在技术参数上达不到1到2项上加了*号,招标公司也积极响应,因为这家业主和招标公司都受过该经销商的损害(中了标,交货期拖后8个月才交货,售后服务极差),该制造商也参与了投标,在开标前3天来到管理部门投诉,称有不合理条款。按规定这时管理部门可以不受理该投诉了,慎重起见,还是通知招标公司来说明一下情况,结果招标公司和业主一起来了,并把该制造商以前中标履约的材料都带来了(一单几十万美元的进口设备),讲述了制造商已经找过他们了并答应把上次的损失补偿了,业主一再强调这样无信用的厂商坚决不要,就是不进口设备也不和这样的厂商打交道。开标时这家制造商没敢来。在当地这家业主的同行们对这家制造商都极为反感。
这就是那些不按规矩办事、不中标就乱质疑的投标商的报应。要想改变自身形象不知要付出多少倍的努力呀。
作者:
fire_ge
时间:
2007-2-14 08:35
有可能
但更有可能是采购方、招标公司和极有可能中标的投标方串通起来为排除某些竞争对手而设置的。
作者:
hongqilou
时间:
2007-2-14 08:52
真有这样的供应商,这不是自己砸自己牌子吗?什么素质啊!
作者:
标兵
时间:
2007-2-14 09:22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无效质疑半年内累计超过2次、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的,在网上予以公布。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可以在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对“受到通报的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作出不得参与投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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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06年11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工作会议上,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司长王琴华表示,针对目前尚存的规避招标等不规范行为,2007年商务部将建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信用分类监管体系。
王琴华说,明年商务部将着力建立和完善针对招标方、招标机构、投标方、制造商、评审专家等各方主体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包括3项措施:一是构建信用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二是整合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三是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明确招标各方主体的信用标准,制定科学的评价方法和程序,对各主体的行为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除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外,商务部还将针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专家行为拟定规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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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信用分类监管体系,才是标本兼治之策。只有对国际招投标各方的信用行为全过程记录,并将此记录合理运用于招投标活动中,此时,楼主所述之“恶劣”行为必将受到应有惩罚,不规范行为才能有效遏制。
作者:
willzhao
时间:
2007-2-14 09:37
学习学习![s:1]
作者:
*^o^*
时间:
2007-2-14 09:48
1楼说得的应该还是占多数
引用第1楼
fire_ge
于
2007-02-14 08:35
发表的
:
有可能
但更有可能是采购方、招标公司和极有可能中标的投标方串通起来为排除某些竞争对手而设置的。
作者:
taylor
时间:
2007-2-14 14:03
引用第1楼
fire_ge
于
2007-02-14 08:35
发表的
:
有可能
但更有可能是采购方、招标公司和极有可能中标的投标方串通起来为排除某些竞争对手而设置的。
赞成!
找任何一家供货商的履约缺陷,毕竟是很容易的。天下没有十全十美的制造商!
作者:
lxj_2705
时间:
2007-2-26 10:36
毕竟这样的供应商是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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