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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应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jsjxq001    时间: 2014-1-20 15:09
标题: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应如何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应如何处理 ?

作者: jsjxq001    时间: 2014-1-20 15:15
一工程招标文件规定: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评审中未进行回避,中标后有投标人进行投诉,请问如何处理?
该夫妻应承担何责?
现场监察、监督的该承担何责?
对评标结果应如何处理?
作者: henanruihe    时间: 2014-1-20 1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明确规定: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作者: jsjxq001    时间: 2014-1-20 15:18
上述是对评委的,对其他人呢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1-20 16:3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0条第2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问:有无“不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情形发生??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1-20 16:36
    对该项目的处理建议:更换应当回避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汇总得分,并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其他无需更换的成员,评审结果有效)。
作者: jsjxq001    时间: 2014-1-20 16:47
招标文件已通过监督、监察、招标人及相关专家的审查,监督、监察、招标人应该知道相关条款,且监督、监察、招标人均知道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与该评委的关系,而未制止,是否有违规嫌疑?
作者: zw22    时间: 2014-1-20 18:09
"招标人法定代表人与评委的关系"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吗?没有这个说法吧。
作者: jsjxq001    时间: 2014-1-20 18:53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招标人法定代表人与评委的关系"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吗?没有这个说法吧。
(2014-01-20 18:09)
现行招标文件范本中有规定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1-21 08:56
标题: 回 jsjxq001 的帖子
jsjxq001:招标文件已通过监督、监察、招标人及相关专家的审查,监督、监察、招标人应该知道相关条款,且监督、监察、招标人均知道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与该评委的关系,而未制止,是否有违规嫌疑? (2014-01-20 16:47)
如该案件如您所说,则上述人员确有违规之嫌疑。
问题在于:如何证明“监督、监察、招标人均知道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与该评委的关系”?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1-21 08:57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招标人法定代表人与评委的关系"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吗?没有这个说法吧。
(2014-01-20 18:09)
我理解一些项目中出台这类规定是为了防范招标人的关联人员挤占评标专家的份额。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21 09:12
标题: 回 jsjxq001 的帖子
jsjxq001:

现行招标文件范本中有规定的
      我怎么感觉是您打错字,或者您使用的招标文件范本本身就打错字了,但一直都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而已。
      您使用的招标文件范本(招标文件)对于这条,与12号令第12条基本一致的,除了“投标人”写成了您现在的“招标人”。所以我说,......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21 09:17
  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应如何处理”这问题,个人同意板凳以及5楼网友的跟帖。
作者: biddinggirl    时间: 2014-1-21 09:43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化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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