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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家找找“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的法律依据? [打印本页]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1-6 21:32
标题: 大家找找“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的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
第七十九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宝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7 08:35
23号令对30号令修改后,第79条的修改很大。去看看修改后的第79条吧。
另,这就是法律依据,还需要再找吗?
作者: zw22 时间: 2014-1-7 10:02
不止这几条哦。招法规定的涉及中标无效的法条基本上都属于这种,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7 10:07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不止这几条哦。招法规定的涉及中标无效的法条基本上都属于这种, (2014-01-07 10:02)
NO
若我没有记错,招法应从没有提到“重新评标”(重新进行评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7 10:1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NO
若我没有记错,招法应从没有提到“重新评标”(重新进行评标)
(2014-01-07 10:07)
有网友认为“法律法规对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的问题上规定不清,让招标人有很大的自由选择空间,任意性大”,显然就是对法条不熟悉。
作者: zw22 时间: 2014-1-7 10:39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NO
若我没有记错,招法应从没有提到“重新评标”(重新进行评标)
(2014-01-07 10:07)
你看下楼主的问题:大家找找“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的法律依据?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7 10:51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你看下楼主的问题:大家找找“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的法律依据?
(2014-01-07 10:39)
嗯,您的理解是对的,招法“涉及中标无效的法条”处理基本上都属于“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的。
您是把“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来分别找法条。
我是把这看成一句话。
您的理解是对的,向您学习!
作者: liuc 时间: 2014-1-7 13:44
商务部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规章里有类似规定。我感觉所有部门规章差不多都会有这种规定。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1-7 20:0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23号令对30号令修改后,第79条的修改很大。去看看修改后的第79条吧。
另,这就是法律依据,还需要再找吗?
将第七十九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7 20:40
标题: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 将第七十九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 (2014-01-07 20:08)
嗯,去看看板凳的跟帖吧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1-7 22:00
因有一个项目评标委员会“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业主想重新招标,于是就引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
第七十九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不知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的第七十九条 已经修改。
请问什么样的情况下业主可以组织重新招标?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组织重新评标?
请大家帮助一起找找有关条款。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1-7 22:41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作者: zgrlk 时间: 2014-1-9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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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esvon 时间: 2014-1-14 09:5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有网友认为“法律法规对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的问题上规定不清,让招标人有很大的自由选择空间,任意性大”,显然就是对法条不熟悉。 (2014-01-07 10:13)
申请详细解释一下 谢啦
作者: jhz7011 时间: 2015-4-14 15:22
重新评标实际是一个很重要的处理手段,如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出现明显但又简单的评标失误,在公示阶段被投标人异议,此时应该如何处理?重新评标可以很快很公正地处理此问题,而重新招标则太费周折,也无此必要。但招法及其条例对此似在回避,不太提倡重新评标,刚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则明确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之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不知立法者为何如此处理重新评标这个问题。不过在招投标实践中,众多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此问题时还是选择了重新评标方式解决纠纷,尽管这样做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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