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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投标人进入评标现场干予评标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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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3-12-30 08:35
标题:
关于投标人进入评标现场干予评标的处理
关于投标人进入评标现场干予评标的处理
如题:在招标文件中能否写上:若投标人进入评标现场干预评标结果,则该投标人能否作废标处理?依据是什么?谢谢
作者:
dingsheng
时间:
2013-12-30 10:26
这个是事实啊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12-30 10:54
怎么进去的呢
作者:
寒水风萧
时间:
2013-12-30 14:34
个人觉得,这不是在招标文件中写不写的事了,可以直接就这个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干预评标过程。
作者:
henanruihe
时间:
2013-12-30 1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所以,这点根本就不需要在招标文件里特别标明,而是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所在。
作者:
小三尖尖
时间:
2013-12-30 20:21
不能废标的,中国法律对文字的表述是很多种理解意思的,你写的这句话可以理解成很多种意思,比如“干预”,何为“干预”,这个词语理解的意思就很广泛了,按照你“评标现场”的表述,只要出现在评标这栋楼都算干预了,我就晃来晃去,你说算不算干预,对吧?所以咬文嚼字的东西还是少写为妙。
作者:
coolday
时间:
2013-12-31 08:52
听说过某地众多投标人“冲击”交易中心,威胁评标专家,翻看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事情,管理部门在此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使失态一度失控,代理机构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报警平息,最后管理部门处罚代理机构,而其跟没事人一样……中国特色啊。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4-1-2 08:16
对于投标人一旦进入评标现场,进行“干预”评标,究竟能否将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废标呢?有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一旦进入评标现场,进行“干预”评标,又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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