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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关投标备选方案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henanruihe    时间: 2013-12-25 11:54
标题: 有关投标备选方案的疑问。。。
新修订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里:
第六十二条
招标文件允许备选方案的,评标委员会对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进行评审时,应当以主选方案为准进行评标。备选方案应当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者未按要求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应当被否决。凡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高于主选方案的,该备选方案将不予采纳。


那么问题是:如果有一家投标人怀着侥幸心理,报了备选方案(价格略低于主选方案),但在主选方案里故意有一点没有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要求,到开标时看到其他投标人的价格之后,
(1)如果自己价格有优势,就不声张,或许评标时自己的主选方案就给评了个第一中标候选人呢(不排除有些评标就是走形式的);
(2)如果自己价格不占优势,就在合适的时候主动承认自己的主选方案有一点没有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要求,要求选用自己价格稍低而具备价格优势同时也完全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备选方案,这样,他还是有机会被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
现实中,是否存在这种可能性呢?有没有什么相关的防范措施呢(除了规定不允许备选方案)??
作者: henanruihe    时间: 2013-12-25 11:55
欢迎大家讨论,谢谢!
作者: henanruihe    时间: 2013-12-25 12:04
新修订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里:
第六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这个规定,是不是就意味着:第(2)种可能性就被拒绝了呢?
作者: lilypanda    时间: 2013-12-25 13:59
评标阶段,投标人是不能主动要求澄清的
作者: henanruihe    时间: 2013-12-25 16:43
专家们、大师们,欢迎来作评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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