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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各位大神,小弟很无助 [打印本页]

作者: 流沙    时间: 2013-12-4 19:19
标题: 请教各位大神,小弟很无助
请教各位大神,小弟很无助

小弟近日遇到一奇葩工程,请教各位大神了:

近期我公司11月18日中标一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但是我中标的前一天也就是11月17日下午本公司在外地中标了另外一个工程,两个工程使用了同一个项目经理,并且两个工程都要求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我们11月18日的标已经公示期结束了,公示期间没有人投诉,11月17日的标还没有公示只是现场宣布为第一中标人,两个工程一个开工日期就在下个月,预计明年5月结束,另一个开工日期在明年年底,现在我们的竞争对手与市纪委关系好,直接将投诉函送到纪委投诉我们使用了同一个项目经理,此竞争对手与招标局关系也好;

现在招标局对我们询问了相关情况之后,告诉我们可能要放弃一个工程,请问各位大神这有什么依据吗??无助啊...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12-4 19:29
依据就是:别人关系比你们硬,路子比你们粗,且幕后有高人指点!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3-12-4 20:28
"另一个开工日期在明年年底,"一年后再开工的工程?是今年年底吧?如果真的是明年年底,那你两个都没有任何问题啊。。呵。如果是今年年底,确实是个比较头疼的问题,这不是和谁熟不熟的问题,而是没有遵守规则的问题啊(要求中标的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3-12-4 20:41
明年年底才开工的项目,这么着急招标干什么?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2-4 22:11
标题: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另一个开工日期在明年年底,"一年后再开工的工程?是今年年底吧?如果真的是明年年底,那你两个都没有任何问题啊。。呵。如果是今年年底,确实是个比较头疼的问题,这不是和谁熟不熟的问题,而是没有遵守规则的问题啊(要求中标的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 (2013-12-04 20:28) 
    大致认同这观点。
    与谁关系到位,谁与纪委熟没有关系。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12-4 22:59
问题还是出在你的投标文件上 后开的那个标,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你们是不是已经知道先开的那个已经中标呢?如果没有,则不涉及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的问题。

同时投标的多了,大不了申请更换项目经理,承担一部分的违约金而已。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2-5 11:11
明年年底开工的现在开标?是不是楼主写错了?应该还是今年,所以重叠了。
两个工程工期只要不重叠就木有问题啊?要是重叠还真的不行,建设部一直对项目经理有要求。
作者: 流沙    时间: 2013-12-8 10:07
非常感谢大侠,我们这个两个工程确实是一个在今年底,一个在明年底,再次感谢!
作者: 流沙    时间: 2013-12-8 10:17
我们不知道前边的那个标已经中了,它中标公示都没有,我们中标先公示的,然后两个工程开工间隔一年。我小弟不知如何在我发的帖子里回复您,只好在这里感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2-8 14:18
[paragraph]  因为没有看到两份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跟帖难免有不妥之处,仅供参考,也请您多提宝贵意见。
   1、帖子提到“
两个工程都要求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若招标文件没有提到这点,是不能想当然就适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第2款的要求的。因为有些行业还没有实行注册建造师的规定,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建造师人担任的。


   
这个项目,不管是什么专业,用什么资质(您提到了“设备供货”),什么规模,因为“两个工程都要求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所以没有必要在这方面做文章。我所说的这点,仅仅是为了今后出现类似问题的时候,提供一个让自己有利的想法而已。


   2、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21条第2款: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字面上找不到我们常用的“在建项目”,我理解就这个规定而言,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期限应该是“从发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不知道住建部是否有相应的规定,若有请网友提供,谢谢),也就是说这个时段内,一个注册建造师不能在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实践中,通过招标投标这个特殊方式签订发承包合同的,这个时点应该再提前到“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有些地方在潜在投标人“报名”投标的时候,就开始“锁定”项目负责人,做法是错误的。


   未完,睡会,晚上再继续。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3-12-8 23:13
支持,顶!内容来自[手机版] 单纯从楼主介绍的情况来分析,结合七楼补充说明,建议投标人从下面思路来与相关单位对接:不管是本地项目还是外地项目,在开标前,就算是用同一个项目经理,都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单位一般也无法提供一年后项目经理无在手工程的证明文件,除非是预先杜撰啦,呵呵。
作者: ernieyao    时间: 2013-12-8 23:41
其实,建委的系统,只要项目经理在一个项目中中标,改项目经理就会被锁定,无法选作第二个项目的项目经理。通常情况下,我们有两种做法:一是经甲方同意招标公司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交更换不低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级别的项目经理,并报建委备案进行更换;二是事先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在资审阶段就要求投标人提供承诺不出现这种情况的格式文件,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视为放弃中标,由排名第二的候选人递补。
因此,建议楼主与甲方“好好沟通一下”,如果甲方不提供变通方式,可能如楼上所述“关系”出现了问题,要及时“修复”;否则就好好再看一遍招标文件,做最坏的打算吧。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12-9 00:04
标题: 回 ernieyao 的帖子
ernieyao:其实,建委的系统,只要项目经理在一个项目中中标,改项目经理就会被锁定,无法选作第二个项目的项目经理。通常情况下,我们有两种做法:一是经甲方同意招标公司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交更换不低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级别的项目经理,并报建委备案进行更换;二是事先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 (2013-12-08 23:41)
目前,住建部的系统中,在建项目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信息并未实现所有省区市的全部联网。也就是说:理论上,同一个人可以在不同省区市的在建项目上同时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系统并无法自动识别,只能靠排在第二中标候选人的单位去举报或投诉,以及投标人的用来投标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无在建项目的承诺!评标专家通常是没有闲工夫去查询并核实这些情况的。
个人以为,这是不合理的,其理由如下:首先,项目进展阶段如果允许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脱身或变更,可以在争取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变更,而不致影响后面新中标开工项目的正常进行;其次,如果老这样被投诉,不利于发挥资源优势,难道让一个平庸而无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中标新项目是合理的吗?最后,应通过市场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进行制度约束,让无法到位履职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自己都不敢承接这项任务,而不是用NB的人物混中标后,不到位履职,或者干脆变更成为一个普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如果这样的话,整个招标活动就失去了全部的意义!!!
作者: 幸福时刻    时间: 2013-12-9 08:32
如果让法人再重新授权一位项目负责人,不知道这样是否可以行得通啊。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12-9 09:21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目前,住建部的系统中,在建项目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信息并未实现所有省区市的全部联网。也就是说:理论上,同一个人可以在不同省区市的在建项目上同时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系统并无法自动识别,只能靠排在第二中标候选人的单位去举报或投诉,以及投标人的用来投标项目经理/ .. (2013-12-09 00:04)
补充说明一下:不合理的有二,一是要求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无在建项目不合理,企业不可能养着一堆闲人;二是设置重重门槛以致只能用优秀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投标、中标,而后再搞变更不合理,这属于一种欺诈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2-10 12:37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目前,住建部的系统中,在建项目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信息并未实现所有省区市的全部联网。也就是说:理论上,同一个人可以在不同省区市的在建项目上同时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系统并无法自动识别,只能靠排在第二中标候选人的单位去举报或投诉,以及投标人的用来投标项目经理/ .. (2013-12-09 00:04) 
    是认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第2款: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合理,对吗?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2-10 12:38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目前,住建部的系统中,在建项目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信息并未实现所有省区市的全部联网。也就是说:理论上,同一个人可以在不同省区市的在建项目上同时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系统并无法自动识别,只能靠排在第二中标候选人的单位去举报或投诉,以及投标人的用来投标项目经理/ .. (2013-12-09 00:04) 
其次,如果老这样被投诉,不利于发挥资源优势,难道让一个平庸而无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中标新项目是合理的吗[s:114][s:116]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2-10 12:41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补充说明一下:不合理的有二,一是要求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无在建项目不合理,企业不可能养着一堆闲人;二是设置重重门槛以致只能用优秀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投标、中标,而后再搞变更不合理,这属于一种欺诈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
 (2013-12-09 09:21) 
    所以,无需对此进行加以管理和限制。对吗?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2-10 12:5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paragraph]
学以致用:
  因为没有看到两份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跟帖难免有不妥之处,仅供参考,也请您多提宝贵意见。
   1、帖子提到“
两个工程都要求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若招标文件没有提到这点,是不能想当然就适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第2款的要求的。因为有些行业还没有实行注册建造师的规定,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建造师人担任的。


   
这个项目,不管是什么专业,用什么资质(您提到了“设备供货”),什么规模,因为“两个工程都要求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所以没有必要在这方面做文章。我所说的这点,仅仅是为了今后出现类似问题的时候,提供一个让自己有利的想法而已。

.......
   4、从提供的情况资料来分析,您作为”投标人“在细读招标文件的要求时,拟在两个投标截止时间相差不远的招标项目,用同一个项目负责人,应对”预计开工日期为明年年底的项目要求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提出疑问,要求招标人解释澄清,根据招标人的澄清解释以及对自身情况有个判断后,选择适合的项目负责人参与投标竞争。
  5、若投标文件格式里面有专门的投标人承诺版本,对于使用“已承担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负责人参与投标,将会.......(两个招标项目,都失去中标资格)。若没有,根据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前后顺序,投标截止时间后的相对应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中标无效。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2-10 12:5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所以,无需对此进行加以管理和限制。对吗? (2013-12-10 12:41) 
   回首批招标师:  “应通过市场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进行制度约束,让无法到位履职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自己都不敢承接这项任务”。
   这个能否再具体解读下?
作者: hzliuweisheng    时间: 2013-12-10 15:00
不重复,没事,这是我的理解。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12-10 22:3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回首批招标师:  “应通过市场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进行制度约束,让无法到位履职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自己都不敢承接这项任务”。
   这个能否再具体解读下?
   (2013-12-10 12:58)
就是关于诚信,招投标时候的主要履约承诺,应该付诸实施,而不是胡乱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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