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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预算立法目的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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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youzi
时间:
2007-1-30 08:49
标题:
政府采购预算立法目的及意义
本法第六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立法目的
依照批准的预算进行采购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明确政府采购要纳入预算,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和核定的金额执行。
政府采购制度与原体制下采购的根本区别就是要加强采购的计划性管理,以解决过去随意采购、监督缺乏依据、不能形成规模采购效益等问题。一是政府采购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资金,预算资金的支出使用必须要有预算,这就决定了政府采购也必须实行预算管理,与预算资金的执行有机地结合。二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客观要求政府采购要有预算,以便为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提供支付依据。三是为了有效地全过程监督政府采购行为,也必须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本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必须从源头开始,从严格采购预算着手。因此,虽然预算问题已有预算法规范,本法还要对此进一步作出规定。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第六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1、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财政预算。
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部门预算中就包含政府采购预算内容。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管理要求,没有列入预算的活动,政府不得拨款;没有资金保证的项目不能开展采购活动。因此,采购人拟采购的项目,首先要编入本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最后报同级人大审批。只有经批准后的采购项目,才有资金保障,具有履行采购合同的支付能力。目前,我国正在改革预算编制方法,细化预算项目,实行部门预算制度,科学核定预算定额,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在部门预算改革到位之前,中央及一些地区推行了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要求各预算单位按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将支出预算中的有关项目或品目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这一措施弥补了现行预算不细的缺陷,增强了采购的计划性,推动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
2、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经人大批准的预算采购项目,都明确了用途。这些项目和用途通常不是孤立的,体现了一些宏观政策导向,因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对财政支出使用监管不够,通常情况是,预算情况是,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按预算申请拨款,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单位的拨款申请书拨款,库款拨出后,采购资金的使用权完全由预算单位支配。因此,经常发生截留、挪用采购资金的行为,无预算采购、重复采购、盲目采购、超标准采购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导致政府确定的目标难以实现,采购质量得不到保证,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低下,还容易滋生腐败。为此,要通过本法规定,严格采购项目的执行,从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采购项目按规定用途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预定目标。
本法第六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立法目的
依照批准的预算进行采购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明确政府采购要纳入预算,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和核定的金额执行。
政府采购制度与原体制下采购的根本区别就是要加强采购的计划性管理,以解决过去随意采购、监督缺乏依据、不能形成规模采购效益等问题。一是政府采购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资金,预算资金的支出使用必须要有预算,这就决定了政府采购也必须实行预算管理,与预算资金的执行有机地结合。二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客观要求政府采购要有预算,以便为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提供支付依据。三是为了有效地全过程监督政府采购行为,也必须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本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必须从源头开始,从严格采购预算着手。因此,虽然预算问题已有预算法规范,本法还要对此进一步作出规定。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第六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1、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财政预算。
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部门预算中就包含政府采购预算内容。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管理要求,没有列入预算的活动,政府不得拨款;没有资金保证的项目不能开展采购活动。因此,采购人拟采购的项目,首先要编入本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最后报同级人大审批。只有经批准后的采购项目,才有资金保障,具有履行采购合同的支付能力。目前,我国正在改革预算编制方法,细化预算项目,实行部门预算制度,科学核定预算定额,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在部门预算改革到位之前,中央及一些地区推行了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要求各预算单位按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将支出预算中的有关项目或品目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这一措施弥补了现行预算不细的缺陷,增强了采购的计划性,推动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
2、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经人大批准的预算采购项目,都明确了用途。这些项目和用途通常不是孤立的,体现了一些宏观政策导向,因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对财政支出使用监管不够,通常情况是,预算情况是,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按预算申请拨款,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单位的拨款申请书拨款,库款拨出后,采购资金的使用权完全由预算单位支配。因此,经常发生截留、挪用采购资金的行为,无预算采购、重复采购、盲目采购、超标准采购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导致政府确定的目标难以实现,采购质量得不到保证,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低下,还容易滋生腐败。为此,要通过本法规定,严格采购项目的执行,从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采购项目按规定用途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预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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