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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海严禁各类超标采购行为 [打印本页]

作者: 明明    时间: 2013-11-18 14:23
标题: 上海严禁各类超标采购行为
上海严禁各类超标采购行为
2013-11-18


    今后,违规采购超标产品和服务、指定采购产品品牌、违规采购进口产品等行为在上海市将被严格禁止。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近日,《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开始征询公众意见。

    根据《办法(草案)》),上海市各机关要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此外,上海市各机关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购建豪华办公用房;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货物品牌、型号和产地;国内的货物和服务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办法(草案)》要求,该市各机关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不得转嫁“三公经费”的支出。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购买社会服务成为机关后勤服务的主要方式。为了更好地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办法(草案)》还对引进社会服务行为、合同履约情况、服务质量监督等事宜作了规范。按照相关要求,该市为机关引进社会服务,应当根据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专业能力的单位提供服务。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上海市机关事务改革与发展步伐较快,机关事务管理职能、管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但该市的机关事务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尚不健全,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存在着主观随意的情况,资源配置不均衡。因此,上海市在国务院颁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角度出发,结合当地实际,将该市已有的成熟经验和做法予以固化,制定了《办法(草案)》。


    源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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