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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债资金设备采购是否需要有特定部门核准资格? [打印本页]

作者: czxt    时间: 2007-1-24 17:50
标题: 国债资金设备采购是否需要有特定部门核准资格?
国债资金设备采购是否需要有特定部门核准资格?
国家经贸委在1999年出台过有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但据了解该资格已多年未开展审定工作,具有政府采购乙级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可以从事此类项目?如果可以做,那么是否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果采用邀请招标是否须特定部门批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7-1-25 09:18
<p /><p>国家经贸委授予的招标资质经发改委确认依然有效。 </p>
作者: jiazhibang    时间: 2007-1-25 14:44
我也想知道后几个问题的答案,还有就是如果新的招标公司想从事技改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应该如何作呢?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07-1-25 18:17
1、各地省/市发改委对国债资金支持的项目下的设备采购程序监管力度不一致,有的监管很严,有的不监管;
2、国家发改委对国债资金支持的项目下的设备采购程序监管采用督察制度和抽检制度;
3、督察办和相关司局行为是否一致------不太清楚。
作者: czxt    时间: 2007-1-26 11:20
我们是原先未取得该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经向有关部门咨询确实和楼上所说的情况一致。
监管不是很严,只是再想问一下,对国债资金支持的设备采购方式上有没有什么要求?
如果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例如竞争性谈判需不需要什么手续(注:是社会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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